在職期間未經批准請事假,擅自離開崗位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525 次瀏覽
我公司有一名員工入職50天,職稱為房地產業務

在未經主管同意的情況下自己行請事假14天,經與老闆確認後,發現在職期間表現不佳,因當初發放Offer時有註明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後才會發放不定期聘雇合約,因此了解此情況後即請他離職,即日生效。

對方回應根據勞基法此為非自願離職,因此申請調解。

詢問:
1- 雖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由於Offer中對方同意Offer才可入職公司,那此試用其是否依然有效
2- 員工事假未經主管同意,尤其是在入職兩個月內就連續請近一個月事假,是否可以認定擅離崗位
3- 對方申請調解,應該如何應對此調解

謝謝
58191d2a用戶 發表於 2019/12/19 17:22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2/19 21:05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如果當初的徵才廣告上有註明試用期期間,並且有經對方同意,仍可以主張試用期。
    2.一年內請14天事假是勞工的權益,只是就勞工請假不知是否有提出正當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若勞工有提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必須親自處理,那請假就算是有合理理由,您應該無權拒絕。若勞工會提正當理由證明必須親自處理,當然才有可能去計算是否曠職。
    3.就調解的部分,應該要先釐清勞工要求為何,通常應該是想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以請領失業補助,以及資遣費。建議先釐清勞工目的後再訂定調解應對策略。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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