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期間被偷拍影片已提告,但卻收到不合理的不起訴處分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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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四次,相關能提供的全提供了,影片網站,上傳影片的帳號也都提供了,開庭只開了一次,只跟我對完基本資料,問我資料是否為本人提供,就這樣結束,之後竟收到不起訴處分,完全不合理....
想知道就這種案件要怎麼積極證據... 告訴人沒有這能耐自己去調查ip 跟影片出處吧....
已經遞出聲請再議狀,但後續有翻到一些不知道能不能當作證據的對話跟影片截圖,如果要補證據是不是還是得聲請再議通過才能補證據..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xxx政府警察局xx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及告訴人AE000-B113412(姓名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
112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10日係情侶關係。詎被告於112年1月31日某時許,在告訴人位於xxxxxxx(地址詳卷)之租屋處發生性行為時,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持手機攝錄告訴人為其口交之性影像(下稱本案性影像),被告復於113年7月6日21時許前之某時,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以不詳方式散布本案性影像。嗣告訴人於114年7月6日21時許,經友人告知在5樓色情網站上看見本案性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同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足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對112年1月31日有和告訴人A女發生性行為此事無意見,但我並沒有拍攝過告訴人幫我口交之影片等語。觀諸告訴人所提供之本案性影像,畫面中僅可見告訴人在幫某男子口交,鏡頭並未拍攝到該名男子之臉龐,有本案性影像檔案在卷可查,又告訴人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本案性影像中之男子聲音,和被告之前傳給我的語音訊息聲音一模一樣,所以我可以確定本案性影像是被告所拍攝等語,並有被告之語音訊息錄音檔附卷可稽,然經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本案性影像中之男子聲音,與告訴人所提供被告傳送語音訊息錄音檔聲音,是否係同一男子所發出,調查局函覆本署略以:因可供比對之不同清晰字音述均未達40個,不符聲紋鑑定之要件,故難以比對等節,有調查局114年1月20日調科參字第11403103470號函存卷可證,則本案性影像是否係被告拍攝及散布,並非無疑,再經本署當庭勘驗被告之手機,112年1月31日手機內並無任何照片或影片此節,有本署113年12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本案業據被告否認如上,又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拍攝本案性影像,自難逕依本案性影像在色情網站上流傳此節,認被告即涉有前揭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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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05/22 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