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可否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可辨識本人之行銷影片與影像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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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於某公司,在職期間配合公司拍攝行銷影片。
該影片後續被用於公司官方 IG 廣告投放、社群頁面宣傳素材,以及店內廣告看板播放。
影片內容中,我本人以「素顏狀態躺在美容床上」被拍攝,畫面中臉部清楚可辨,未做任何去識別化處理。
於在職期間經進行會議討論,我已明確表達不同意使用可辨識我本人之影像,公司也表達尊重員工想法(有對話紀錄證據),但公司仍在知情情況下使用可辨識本人之影片用於廣告。
因個人考量(包含身心壓力與離職後專業發展),我已明確向公司表達不同意繼續於離職後使用任何可辨識本人之影像。
然而,公司目前主張:
1. 該影片是在我在職期間拍攝,屬於工作內容與公司資產
2. 合約中載明公司可於合理營運與行銷範圍內使用
「合約內容:勞務成果與歸屬)
乙方基於職務行為所取得之金錢、物品、文件、資料或各項權利等,依其性質不屬於乙方所有者,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甲方提出要求時,立即交還甲方或其指定之人。乙方如有隱匿、減損或不為交付情事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在職期間與職務相關之創意、發明、改良、程式、構圖、製作技術、著作、影片、照片及其他成果等之專利權、著作財產、著作人格權、肖像權、商標專用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所研發之電腦程式,除每月應定期提出原始程式碼與甲方外,並不得於該程式中加入任何與甲方要求無關之其他功能。
對於公司或其相關公司或兩者之合作對象(直接或間接合作),乙方不得以個人名義發表任何著作、研發內容、電腦程式、各種報告、及其他相類之智慧財產權內容。
乙方同意甲方就前述各項權利有於國內外申請註冊,登記或主張合法權益之各種程序必要時,乙方均應無條件配合提出相關之證件、文書與作品說明等,以協助甲方完成各項權利之登記、註冊之手續。」
3. 即使未再投放廣告,仍會將影片「歸檔」作為社群內容或店內設備播放(主張為內部使用)
4. 影片中未標示本人姓名,亦未刻意凸顯個人身分,因此認為不需再經本人同意
我方立場為:
• 即使未標示姓名,只要影像可辨識為本人,即涉及人格權/肖像權
• 對我而言,只要影像仍被播放、展示或作為任何營運、行銷、教育訓練或品牌相關內容使用,即仍屬「使用行為」
• 我能接受的是影片封存、不再展示,但不同意在離職後繼續使用
• 目前此狀況已對我造成心理壓力,並可能影響我離職後的專業識別與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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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的問題:
1. 在台灣法律下,公司是否可僅以「合約授權」為由,在我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後,仍繼續使用可辨識本人之影像?
2. 若公司主張影片屬於「公司資產」,是否即代表可以無期限、不需再經本人同意地使用本人肖像?
3. 公司所稱的「僅作為內部使用(如社群歸檔、店內看板播放)」在法律上是否仍可能被認定為商業或營運相關使用?
4. 在我非示範技術、而是以素顏外貌狀態被拍攝並作為宣傳素材的情況下,是否更容易成立人格權或肖像權受侵害?
5. 若未來公司仍持續使用,是否可主張已達「情節重大」,依法請求停止使用或排除侵害?
6. 實務上,較建議我採取何種方式(如存證信函、書面聲明、或其他)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降低衝突風險?
e1a8612f用戶
發表於 2026/01/23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