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差額新案審理中,突發現舊案關鍵新證據,該如何提起再審?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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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委託內容
一、當事人關係與時序
原告(勞方):諮詢本人。入職總年資5年(前3年在弟弟企業社,後2年在台北的弟弟公司員工,全部轉移至哥哥高雄的總公司,但工作不變,員工住台北市,工作還是在前僱主弟弟台北的公司工作,弟弟由前僱主變台北公司管理人,員工轉移公司後還是在同地址工作且主管也一同轉移至哥哥高雄的總公司)
被告(資方): 弟弟(企業社,已歇業)、哥哥(有限公司)。
訴訟現況:
1. 前案(舊案):勞資爭議訴訟。因資方隱匿出勤
與薪資紀錄,且原告當時缺乏證據,法院已判決確
認原告為「弟弟企業社」之員工。
2.新案(現正開庭中):原告起訴請求弟弟之企業社與合夥人補足「勞工退休金(勞退)差額」(最後法官認為弟弟企業社歇業問原告是否改被告為弟弟就好,原告最後將被告改為弟弟)。
二、律師諮詢問題清單
【問題一:返還每月1,000元稅金損失】
原告入職時因個人與家人債務因素,要先償還地下錢莊,希望能投保公會,資方要求先不投保等債務處理完在在投保避免影響公司,最後與資方口頭約定先不投保勞健保且資方不給予不投保之補償。資方更要求原告每月須補償公司1,000元之「稅金損失」,共扣了5年合計60,000元。
請教律師:勞退金依法不得預先約定拋棄,資方一開始就打算不給勞退,是否構成違約?原告能否依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依據,要求被告返還這5年來被扣的 60,000元稅金損失?
【問題二:新案審理中,新證據(記憶卡)的處理與再
審時效】
前案判決原告為弟弟員工。但新案開庭後,原告於2026 年5月25日尋獲舊記憶卡(內有新證據,可證明後2年實際為哥哥公司的員工),並於6月1日向新案法官提出。法官表示本案被告為弟弟,暗示對哥哥部分的請求可能無理由。
請教律師:
1. 新案法官是否會受限於「前案判決結果(實質確定力)」,進而拒絕審酌原告提出關於「後2年僱主是哥哥」的新證據?
2. 原告是否必須在發現新證據的30天法定內(即 2026年6月24日前),針對「舊案」向法院提起再審?如果新案繼續審理,會不會影響再審的權利?
【問題三:被迫遵守2年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原告離職時,向前僱主弟弟要求返還本票,弟弟說那些本票要詢問公司,因為與離職後約定有關,之後因弟弟謊稱原告仍為其員工,並以「內含 50 萬元本票之競業禁止合約」要脅,且拒絕提供合約文本。原告因而被迫遵守了2年的競業禁止。現有新證據證明後2年根本不是弟弟的員工。
請教律師:如果能證明後2年早已非弟弟員工、合約關係已終止或根本是被欺騙,原告能否向弟弟請求這 2年配合競業禁止的損失賠償?該50萬元本票應如何要回?
三、補充說明(供律師評估證據用)
1. 新證據:記憶卡內檔案包含出勤、業務往來或薪資相關證明,足以直接對立前案裁判之事實認定。
b6ab849c用戶
發表於 2026/06/10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