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1678 次瀏覽我叫鄭OO,我於108年6月19日,於澎湖縣的就業服務中心求職到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清潔人員一職,當日面試時已經告訴僱主無經驗,僱主說會教,然後叫我隔日6/20去上班地方學習工作內容,還強調學習工作內容沒有薪水,於是沒有給我卡片,勞資單位告知只要有上班就有薪水。 在學習工作內容途中僱主打電話來叫我不必學習工作內容,讓我感到十分疑問,若沒學習工作內容如何工作,後來我6月份的確有上班20,21,22,24,25,26剩下的後面6月份資方即僱主叫我不要再去學習了,然後叫我7月1號上班,於7月1號時,僱主的太太又說原本不想請我(已經多處違反勞基法)然後我上班到7/3遲到6分(早到也不行告知僱主勞基法,僱主就以次為由,叫我明天即7/4不用再來上班,還反嗆我不想領錢卻又不跟我一起到勞資單位。於是顯然非法解僱,我已於108年度7/5寄出存證信函。發簡訊給僱主,僱主完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