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調解勞資問題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97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老闆與員工沒有正式聘僱合約文書,許多都是口頭上雙方同意,現在有點各說各話,例如同意一星期例假一天、沒有休息日、假日上班等等,月薪兩萬五。老闆沒有為員工投就業保險、健保及勞退。現員工欲離職,要向老闆追討之前於休息日、特休及國定假日工作的加班費。老闆想要調解,雙方同意一個金額並和解,附帶條件是勞方不得向勞工局檢舉老闆曾經沒有幫他投保等等。

問題:
1)請問「不得向勞工局檢舉」這種附帶條件是否合法或成立?
2)若無聘僱合約文書,員工是否能向老闆追討上述加班費?
3)沒有聘僱合約,發薪時也沒有薪資條,只有老闆手寫明細及手寫出勤紀錄本做參考,老闆是否觸法?

謝謝。
7c220a20用戶 發表於 2020/01/11 16:04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13 17:1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就不得向勞工局檢舉的附帶條件,我認為有可能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勞動基準法及勞動檢查法均有規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洩漏申訴人之身分資料。
    2.若有可以證明您確實係屬資方員工之資料即可,未必須要聘僱合約書才能證明您與資方間之雇用關係存在。是您若可以證明您是資方員工,又確實有加班情況,即可依照時數申請加班費。
    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的規定,資方應該置備出勤紀錄,不然會受裁罰。形式上您老闆有被置出勤紀錄,但該出勤記錄如果是老闆手寫,是否可受信任,當有疑問。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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