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調解勞資問題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114 次瀏覽事實經過: 老闆與員工沒有正式聘僱合約文書,許多都是口頭上雙方同意,現在有點各說各話,例如同意一星期例假一天、沒有休息日、假日上班等等,月薪兩萬五。老闆沒有為員工投就業保險、健保及勞退。現員工欲離職,要向老闆追討之前於休息日、特休及國定假日工作的加班費。老闆想要調解,雙方同意一個金額並和解,附帶條件是勞方不得向勞工局檢舉老闆曾經沒有幫他投保等等。 問題: 1)請問「不得向勞工局檢舉」這種附帶條件是否合法或成立? 2)若無聘僱合約文書,員工是否能向老闆追討上述加班費? 3)沒有聘僱合約,發薪時也沒有薪資條,只有老闆手寫明細及手寫出勤紀錄本做參考,老闆是否觸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