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刑事毀損" 相關事項請益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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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本人黃先生及母親陳女士,被鄰居陳先生於2019年11月底提告刑事毀損罪,於2020.01.06至永康警察局製作筆錄。
房屋結構概述:
我家為連棟式住宅邊間,僅與原告陳先生家有共壁相連,陳先生原本是住在我家隔壁的後方,
1999年將鄰屋買下,並違法施作通道將前後房屋相連,使原本防火巷逃生功能喪失。
整體事件概略敘述如下:
1. 於2017年年中,因房屋格局及屋況不佳,與家人討論後,計畫原地重建。
2. 依法請設計師繪圖設計、圖面審核、申請建照及拆照。
3. 2017年11月取得建照及拆照後,依序拜訪鄰居,告知我方即將進行房屋重建工程。
並告知日後會偕同建商至鄰居家中拍照記錄房屋現況。
4. 2017.12.12我太太偕同建商於鄰居家中進行拍照,紀錄房屋現況。
5. 2017.12.21開始進行房屋拆除作業,僅先拆除鐵皮屋及裝潢部分,陳先生投訴工務局,工務局人員(永華市府工務局周主秘)到現場進行查看,表示雙方鐵皮屋上方,橫跨雙方鐵皮屋之鐵片(俗稱水切,為避免雨水流入房屋與房屋之間的縫隙),因我方拆除鐵皮屋,導致該鐵片鬆動,我方施工人員承諾為其固定,陳先生後續簽結陳情文書,周主秘將文件帶回,後續詢問周主秘,周主秘表示已忘記此事也找不到相關文件。
6. 房屋拆除完成後,於2017.12.28申請拆除完工完成。
7. 陳先生致電包商吳先生,告知拆屋時毀損他家二樓汙水管之情事。
8. 我太太、建商吳先生、里長及陳先生夫婦,於2018.1.4於陳先生家進行第一次調解。
A.共壁處理方式:陳先生要求我們將共壁上之磁磚及油漆去除,並進行防水處理。
我方同意將共壁之磁磚及油漆去除,並根據陳先生要求進行防水處理。
B.陳先生要求我們要針對他家三樓增(違)建的磚牆上方三角空缺處進行填補,經建商向對方解釋,磚牆厚度僅有一塊磚的寬度,並無其他結構支撐,不建議繼續往上疊高,建議由外側焊接鐵條再施作水泥及防水處理,三角空缺處再以鐵片包覆,至此陳先生也接受 。
(2018.5.9 三角空缺處陳先生已自行修復,實際施工時間未知)
C.防水處理爭議:我方提出,因兩處房屋過於接近,房屋重建後,與鄰屋需做水切處理(水切就是使用鐵片搭接於雙方牆壁或屋頂,避免雨水流到兩棟建築物之間,造成漏水情形),並施作前方車庫、後方防火巷施作通道連接前後兩棟房子、二樓露台及三樓加蓋。對方三樓頂加蓋部分,施作後高度高於左右兩戶,即有施作水切搭接在左右兩戶之屋頂。
陳先生表示他不願意讓我們做水切至他們家的屋頂,會超過他家的”天際線”…,有侵權的爭議,不同意我方施做水切處理。於討論過程中,不斷牽拖舉例別處工地施作後,若對方有讓隔壁施作水切,他也讓我們做…
陳先生也表示我方房屋設計圖有問題,需與原來共壁退縮20公分碰撞距離,原本建築圖已包含碰撞距離,且一部分是涵蓋共壁一半,這一點雙方也沒有共識。
D. 除共壁爭議之外,接下來討論陳先生家二樓廁所汙水的部分,
房屋拆除後我們才發現,陳先生家二樓洗手間之糞管接在我家之化糞池,我家仍有當初房屋興建之建築圖,建築圖上每戶均有自己的化糞池,我們知道這是早期建商施作的問題,我們希望能與陳先生和平處理這個問題,我們花錢處理共壁防水施作,他們花錢處理化糞池的問題,目前我家已拆除完成,也希望對方能在我家等待地質鑑定期間,將他們家的糞管接回他家的化糞池,他們家施作期間產生的廢棄物,也可放置在我家,待我家進行地基挖除時,再一併做清運的動作。我家施工過程中希望能借他家的屋頂施作三四樓的板模工程,完工後再做水切防止漏水情事發生。但陳先生表示不願意進行化糞池工程,並表示他當初買下這間房子,進行增建工程時,就有找抽水肥的廠商來抽,當時他家化糞池內排泄物並不多,就知道他家的糞管是接在我家,這些年來都沒有告知我們。陳先生也表示,雖然土地的產權是我們的,但是化糞池的使用權是他們的,因為我家拆除,導致他家的廁所無法使用,是我們讓他權益受損……
9. 上述陳先生已知自家二樓廁所之排水管接到我家之化糞池,我方告知對方房屋欲進行重建工程時、到陳先生家紀錄房屋現況時,陳先生有多次機會可告知我方,但陳先生並未善盡告知的責任。
10. 陳先生於2018.1.9陳情至工務局,內文大意是希望我方針對鄰損事件申請第三方公證單位鑑定,作為協調及理賠手續之依據。
並與陳先生協議鄰損事宜處理方式,並遞交和解書提交主管機關撤銷列管。
11. 因2018.1.4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後,後續請里長邀請陳先生調解也未果,後續均透過永康區公所申請調解,2018.2.22第一次調解陳先生未到場。
12. 委由何律師書寫存證信函,望陳先生對我提出鄰損投訴的部分,讓第三方公證單位進行對建築物進行鑑定及至永康區公所進行後續調解。
13. 陳先生撰寫存證信函回覆,拆屋時毀損鄰屋磁磚,且毀損後避不見面,當時已告知陳先生,事後會逕行修補,陳先生寄出存證信函之時間為 2018年3月26日,根據包商回覆已於2018年3月22日修復完畢,且材料取自原拆除建物,施工方法均由拆屋廠商與陳先生溝通,陳先生同意後才進行施作,並非不聞不問。
14. 存證信函中提到挖刨雙方共同使用化糞池,拆屋之後才發現化糞池為共用,翻閱建築圖發現每戶均有自己的化糞池,對方如何能主張化糞池為雙方共同使用??
15. 2018.4.21拒絕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入內勘驗。(理由是我太太並非起造人)
16. 2018.5.18 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發文通知後,後續通知我方辦理退費,因不明原因無法承接該鑑定案。
17. 2018.6.19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到場勘驗
18. 2018.7.17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出具勘驗報告
19. 2018.9.11寄發存證信函希望陳先生於期限內自行處理其汙水管路,若自宅施工時仍未處理,我方將逕行封閉管路,避免水泥由該管路流入陳先生家裡。
20. 2018.9.13存證信函回覆,解釋自民國88年(1999年)承購二手屋,就原有管路承接使用,無須取得我方同意云云。重申牆壁上管路為陳先生所有,我方無權擅作主張。
21. 因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新成屋需取得使用執照才可以進行貸款,若因陳先生投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及申請貸款,我方將無力支付房屋建造之工程款項,與家人協調後,放棄興建的念頭,將重建資金轉為購買新成屋。
22. 收到永康警察局員警通知,陳先生對我們提告刑事毀損,於2020.1.6 至警局製作筆錄。
23. 目前等待檢察官寄發偵查庭起訴書。
首先謝謝律師撥冗看完整篇文章,
想請教律師的部分是:
1.(詢問員警得知,陳先生起訴我們的時間為2019.11月底或12月初)
查閱刑法353條毀損建築物為非告訴乃論根據刑度 查詢刑法80條追溯期為20年
2018.12.28房屋拆除完工,迄今民事毀損請求權兩年已逾期,倘若刑事部分因我方非故意為之,最終判定罪名不成立,對方是否還可以對我方提出民事告訴?
2.若陳先生對我方提出的告訴不成立,我方是否有任何反制方式?例如刑事誣告?
3.房屋拆除前後均有照片可以證明,房屋內側已有壁癌情形,這段時間放任其自然惡化而將責任歸咎於我方拆除房屋是否合法?
4.起訴書內提到我方拆除房屋破壞其防水,是否需提出防水施作之相關證據?
5.若可以證明陳先生於拆屋前已知其汙水管路,陳先生是否有提前告知之責任。
6.陳先生於存證信函中,提到挖刨雙方共同使用化糞池,拆屋之後才發現化糞池為共用,翻閱建築圖發現每戶均有自己的化糞池,對方如何能主張化糞池為雙方共同使用??
7.陳先生於存證信函中,提到我方未留下聯絡方式、對鄰損情事不聞不問之不實情事,
若與事實不符,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
A.陳先生有撥電話告知包商,包商到場勘查後,才有後續至陳先生家中協調之情事。
可以證實有留下聯絡方式。
B.存證信函中提到我方拆屋毀損其磁磚及化糞池後不聞不問,龜藏且避不見面之情事,後續有磁磚修補照片可佐證於陳先生寄出存證信函前,包商已完成修補。
8.該如何主張才能確保我方之利益呢?
acb5d112用戶
發表於 2020/01/17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