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福利 想請問1、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2454 次瀏覽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謝謝你
142949df用戶 發表於 2019/07/15 15:28

1 位律師回答

  • 楊孝文律師
    楊孝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23 16:50
    回覆諮詢(119)、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33)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勞工無故曠職,本得依照公司請假與支薪之規定
    不予發給當日薪資
    但就損害賠償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雇主不得將損害額計入並且扣除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工作時間應訂明於工作規則
    如果有任何變更,應取得勞工合意
    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作時間,而更改勞工的工作條件
    除非雇主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且未作不利之變更
    或不利益之變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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