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福利 想請問1、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2581 次瀏覽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謝謝你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謝謝你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勞工無故曠職,本得依照公司請假與支薪之規定 不予發給當日薪資 但就損害賠償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雇主不得將損害額計入並且扣除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工作時間應訂明於工作規則 如果有任何變更,應取得勞工合意 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作時間,而更改勞工的工作條件 除非雇主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且未作不利之變更 或不利益之變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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