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福利 想請問1、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2660 次瀏覽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謝謝你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謝謝你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1、想請問如果勞方工作未達三個月
以及三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
蹺班兩天
資方是否能要求賠償 扣除三天薪資
勞工無故曠職,本得依照公司請假與支薪之規定
不予發給當日薪資
但就損害賠償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雇主不得將損害額計入並且扣除
2、如資方後續請兼職人員
而砍正職人員天數
兼職人員是否天數能比正職人員還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工作時間應訂明於工作規則
如果有任何變更,應取得勞工合意
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作時間,而更改勞工的工作條件
除非雇主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且未作不利之變更
或不利益之變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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