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914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上班的地方是食品銷售門市,職務是銷售服務員,公司說我因為上班滑手機、未按時營業、清潔未做、休息時間與同事聊天、使用公司電腦上網,綜合以上給我兩大過並調整職務至工廠當作業員,但是公司的工作規則只有提到滑手機要繳交福利金100元,其餘懲處只載明會列入考核項目,並無列出因違反以上事項需要調整職務,而公司並無與我溝通,直接進行處分,請問這樣的職務調整是合理的嗎? 問題: 1.請問這樣是否懲處過當? 2.是否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反對調職,並且不去新地點任職? 3.公司工作規則是否要有明確列出會被調職的違反事項? 4.如公司懲處過當或工作規則並無明確規定,我是否可以公司違反調動五原則第一條來要求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