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公司的不合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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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們是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的服務人員,由於今年的承包商是承攬公司負責管理,但卻對我們有著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新公司不合情理無保障條約如下: 

1.不幫我們保一般勞工勞健保,只願保級距金額11000元的勞保及二代補充健保(但沒有給我們保障天數使得我們到底會不會被保變未知數,並惡意以一個禮拜低於兩天班的條例為依據不給我們健保)甚至用話術建議部分還是學生身份的員工遷回父母健保底下(還聲稱這樣就可以不用付健保費用),而目前勞保以上班日計算。

2.將所有員工的特休制度全部取消,所有員工的年資資格全歸零計算,宣稱時薪人員是沒有特休的。

3.合約給我們,我們一拿到手也沒讓我們仔細詳讀 ,只看五分鐘就要我們馬上簽約,所有員工在不知該如何處理及害怕不簽就無法繼續在展場工作的情況下只能簽名,甚至後面有修改合約也沒經過我們同意就修改(一開始的合約還是有違法之虞,因為有員工去勞工局律師諮詢及健保局諮詢過,勞工局及健保表示有違法之虞)
4.擅自更改我們的吃休時間並從中變相減薪,說會跟我們討論卻是直接公告。我們有向上跟館方呈報,但公司跟館方說會協議再修正,卻不理會館方趁館方代表這兩天不在館內就直接叫我們簽同意書,還跟我們說如果不簽代表不同意就不給班,我們同意出勤但不代表我們同意減薪。

P.S. 因為我們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也因為承包商是承攬業務,基本上應該由館方、公司、勞工三方協議,但是公司一再逃避不願面對,並多次以強迫手段逼我們接受,也因為他們懂得鑽漏洞,所以合約看似沒有問題,但卻遊走在法律邊緣。讓我們不知道該如何去處理。

以下附上每個月簽訂的契約:

臨時工作人員僱用契約書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以下簡稱乙方)
壹、僱用期間:
一、專案名稱: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109年服務人力案
二、工作期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3月31日(以個人排班日期為計薪及申報保險之基礎)
三、工作地點: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台中市北區館前路1號)
四、發薪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遇假日順延
五、甲方催用乙方擔任甲方工時人員,契約滿期雇傭關係即終止,甲方無須再通知

貳、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上述期間等相關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

參、薪資福利:
一、乙方工作薪資採工作時數給付,時薪:新台幣158元・工作日期甲方依法為乙方投保勞健保及6%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二、乙方工作期間依各崗位需求規範·每日午餐(不供餐)及輪流休息時間共計70~100分鐘不等,午餐時間不予計薪。
三、乙方須於發薪日前一週補足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免匯款手續費)缺件者於上述資料補足後順延隔月發放。乙方支領之薪資費用應自行繳納相關法定稅捐。
四、乙方薪資費用須依法扣除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勞工自付額、全民健保自付額(依循法規政令計算)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乙方兼職所得達新台幣23,800元以上時,甲方將依法定補充保險費率逕扣補充保險費繳交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肆、工作規定: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或甲方客戶工作規則,並主動積極瞭解工作,在工作時間非經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或甲方客戶規定時間上下班,並配合打卡簽到簽退,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若無簽到退紀錄,不予計薪。
三、乙方需配合甲方或甲方客戶基於業務上所必須,接受甲方舉辦之教育訓練集會,執勤班表,工作期間之休息輪替。
四、乙方於活動現場務必保持標準的儀態禮節,嚴禁服務客戶時,態度不佳或不理會回答不知道或起衝突。
五、嚴禁乙方於工作時間內玩手機,聊天喧嘩、或從事非工作事宜,(非經甲方或甲方客戶同意,乙方不可擅自使用現場設備及餐飲)
六、乙方所獲悉甲方或甲方客戶開於業務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若現場發現異常問題,須主動告知甲方)
七、乙方應誠信遵守競業,嚴禁假借職務之便,圖甲方或甲方客戶及其所屬團體之利益。
八、乙方同意於活動期間內所拍攝相關影音檔或照片記錄其所有權為甲方或甲方客戶所有,不以肖像權為主張。
九、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保障乙方權益,在工作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須第一時間告知甲方或甲方客戶。
十、乙方因工作所需而領取之用品/器具,如識別證(100元),請務必嚴加保管及維護,倘若遺失,損壊、未繳回,將從次月薪資扣抵。

伍、其它事項:
一、乙方若已排定上班日但無法到班者,請務必提前三~五日告知若於前述規定外期間取消或臨時未到班甲方有權直接調整次週班表。
二、乙方若於當月遲到或請假多次,甲方將會要酌調整次月班表,每月班表會因科博館提供之需求調整。
三、女性生理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病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請假單位以日計。
四、乙方於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有受傷之情況,需第一時間告知甲方或甲方客戶。
五、乙方若於工作期間表現不佳,經甲方或甲方客戶反應兩次以上且不配合改善者,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
六、本契約書經乙方簽章後即刻生效正本將由甲方留存,乙方若有需要,可留存影本。
七、如契約書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如乙方於契約書所載之地址及通訊電話有所變更,應於一週內通知甲方,否以甲方第一次送達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合法送達。
九、乙方違反以上各款情形者,若經糾正但未即時改善或履行者,甲方須視實際情況向乙方暫停或終止解除當下的工作權利,(並得請求侵權損害公司賠償,含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等)
甲方: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以上,謝謝你們的幫忙
d5036c64用戶 發表於 2020/03/09 23:05

2 位律師回答

  • 洪杰律師
    洪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9 23:59
    回覆諮詢(133)、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3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承攬公司未替您投保勞保、未給予特休工資、擅自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皆有違反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的疑慮
    
    若您有任何需要,歡迎您提供我們進一步資料,或來電諮詢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10 00:21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就你所述,可就勞務契約不合理之處,向當地勞工局檢舉,並且聲請調解,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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