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逕行暫停實習生上班是否合法?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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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方大專學生透過學校產學合作與資方訂定契約為企業方的實習生,契約明定實習生合作期間給付獎勵津貼而非工資.因此「實習生與資方無勞雇關係」,是否因雙方不屬於勞雇關係而不適用勞基法?若是,則實習生該引用何法保障自身權益?上述為前情提要。
主要問題為實習生與資方簽訂半年之合作契約,實習生經訓練後工作內容與公司內部員工大致相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資方訂單及工作量減少,日前接到資方通知:「實習生之實習工作暫緩1-2個月」,且無明確復工日期,若疫情沒有趨緩則必須一直放無薪假,全數實習生無法工作亦無法回到學校上課(因無法得知復工日期,根本無法安排),實習生權益受損情事屬實但不知道可援用何法保障或捍衛自身權益,想請問律師資方作法是否違法?
問題:
1.資方在無預警情況下暫停實習生上班是否合法?
2.發生上述問題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保障實習生權益?
3.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新冠肺炎疫情)資方暫停實習生工作遙遙無期,實習生是否可主張權益受損提出終止契約並支付資遣費之要求?
2458ab18用戶
發表於 2020/03/11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