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大哥履行父親遺願,是否該寫存證信函?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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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發生:
約70年代父親由祖父名下分得之土地掛名大哥名下。並於生前(79年)由代書撰寫紙本財產分配協議書,交待土地應為二兄弟及長孫各多少比例。另有口頭交待若土地有與建商合蓋房屋,應分給四姐妹各一層房屋。
父親82年往生後,83年由母親主持,由代書撰寫一份二兄弟的同意書,將父親生前口頭的贈與(或生前遺囑)化為文字。
二、事件描述:
上述土地,於祖父年代,曾收取某建商老闆數百萬為訂金,約定日後由其合建。祖父並將該訂金平均分給父親叔伯等。
經3-40多年,原建商老闆未提出合建,也已往生,其後輩向爺子孫提出求償,官司尚在訴訟中。
同時,有新建商已和兄長等談妥合建。
至於兄長應給姐妹的部分
107年-109年時曾商討由二兄弟出資二千萬現金給四姐妹均分;惟兄弟談不妥比例(長兄提長孫不需負擔)。破局。
108-109年四姐妹已接受二哥現金贈與,也轉告長兄,姐妹願降低數字接受其1000萬現金。惟長兄仍以其他理由,不接受。
故今四姐妹將想向大哥提出應過二間(層)房屋(或是依107年會議比例的現金1130萬)給四姐妹。是否該以存證信函告知並轉知建商。
謝謝
b6f8dc08用戶
發表於 2020/03/15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