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行銷員工有簽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仍至同產業擔任行銷工作
勞資糾紛 其他 1022 次瀏覽事實經過: 前行銷員工在職時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合約內有明定自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但發現該離職員工仍去了公司最大競爭對手擔任行銷職務。 合約另有訂定,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若經我司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需要支付我司新台幣五十萬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問題: 1. 欲發書面通知該前員工停止於競業任職。行銷職位可於眾多產業謀職不成問題,若令其不得在同業就職,並不會導致該員無法使用其專長謀職求生,對於其生活並不會有影響。 請問若以此狀況,是否就不需要提供前員工競業禁止之補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