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行銷員工有簽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仍至同產業擔任行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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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前行銷員工在職時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合約內有明定自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但發現該離職員工仍去了公司最大競爭對手擔任行銷職務。

合約另有訂定,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若經我司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需要支付我司新台幣五十萬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問題:
1. 欲發書面通知該前員工停止於競業任職。行銷職位可於眾多產業謀職不成問題,若令其不得在同業就職,並不會導致該員無法使用其專長謀職求生,對於其生活並不會有影響。 請問若以此狀況,是否就不需要提供前員工競業禁止之補償措施?
843a4d7f用戶 發表於 2020/03/20 11:29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20 11:33
    回覆諮詢(6982)、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競業禁止依據勞基法細則應就其情況補助該員工收入,倘若你確實要執行競業禁止條款,對方可能也會主張你們應給付相關補償,否則該條款即有可能因為有明顯不公等原因而失效。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0 16:42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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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0 20:42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據您所述,貴司約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很可能是沒有效力的。
    2) 如欲拘束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即使僅限於同業,除必須具有保護之必要性外,也必定需給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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