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及目前殘刑問題

刑事犯罪 其他 1659 次瀏覽
事實經過:請問我目前仍在假釋期間,在網路博弈機房遭警方查獲,現在查扣手機與電腦等證物,但目前證據除了我與其他四位同事間自白在此從事線上博弈犯罪行為,無賭客資料、下注紀錄等其他證據!
問題:請問如果只有除了我們單方面自白外,無其他事證,賭博罪能否成立?組織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假設賭博罪成立易科罰金,是否會影響假釋?
c5d21577用戶 發表於 2020/03/21 15:45

1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3/23 14:11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的問題簡易回答如下:
    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的自白不能成為唯一判決的依據;但您其他四位同事的自白,對您而言,為證人的證言。所以若您自己承認,其他同事也承認,很可能可以做為判罪的依據。但實際情形是否如此,建議與律師預約諮詢,以了解案情狀況才能做全面性分析。
    
    2.依您所言,所涉犯行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所以不會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不用擔心。但實際情形是否如此,建議與律師預約諮詢,以了解案情狀況才能做全面性分析。
    
    3.依照刑法第78條規定,只要被判決宣告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情形,縱使得易科罰金,還是會被撤銷假釋喔。但實際情形是否會遭撤銷,尚須符合撤銷假釋的規定,建議與律師預約諮詢,以了解案情狀況才能做全面性分析。
    
    以上回答盼有解決您的困惑,若有需要律師協助的地方,歡迎來信預約諮詢,感謝!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