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明訂保障年薪,卻又寫公司得視營運狀況及個人績效調整?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278 次瀏覽
勞雇合約書中薪資部分這樣寫 甲方為公司 乙方為本人
一)月薪新台幣x萬元整,保障第一年年薪xx萬元整(必須任滿一年)。
二)乙方之薪資依簽約或錄用時所定之計算方式及數額為準,而後甲方得視社會經濟物價情形及公司營運狀況和個人績效調整之。

請問如果滿一年時,公司以考績不好或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由,沒有給到原訂的保障年薪,請問這樣算不算違約或違法?
ac2460b5用戶 發表於 2020/04/02 04:18

1 位律師回答

  • 黃念儂律師
    黃念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2 12:08
    回覆諮詢(122)、最佳解答(13)、獲得感謝(3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遇到這樣的雇主您辛苦了,希望以下的建議可以給您一點幫助。
    薪資為勞動契約中之必要記載事項,需勞資雙方共同決定,也就是說雇主不得單方面決定減薪,否則就有違法的疑慮。
    建議您可以先跟雇主談,如果雇主堅持減薪,則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以確保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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