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提第14勞基第六條對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287 次瀏覽
4/7公司向有在裁員名單內的每一位員工一個一個單獨約談!
我們公司給我們兩種方式選擇:
第一薪資調降到23800然後還有46小時的無薪假
第二則是離開公司也就是解雇裁員公司說開非自願離職書
我做了2年又9個月,我選擇第二個公司要我日期壓4/11終止,然後問了預告工資公司說沒有,說因爲公司有讓你選擇要走要留,說我選擇走所以可以不用給!
然後公司向我們提到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說我們有同意,但是同意書上是公司提出來要我們勾選,我們後來才知道是勞工提出才行,這樣不知情的人勾選下也有算勞工提出嗎?因爲為這樣雇主就可以不用給預告工資嗎?
c34a7191用戶 發表於 2020/04/12 09:06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13 07:4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雇主若未在工作規則或契約裡面明定因勞工為反規則而須扣薪的話,基本上雇主應該不能隨意調降勞工薪資;又無薪假除應該通報外也應與勞工協商獲得同意。依據您的描述,雇主就此兩方面似乎都違反相關規定,所以雇主以有重大違反勞基法,您可以未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然需要給您相關的資遣費。
    2.至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並沒有第6項,只有第1項第6款,但是該款是規定雇主有重大違失的時候,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照該條第4項請求資遣費,您公司應該是哪裡搞錯了。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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