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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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108年5月2日在前公司任職且在108年7月30日晚間八時向雇主提出離職,雇主因提出離職必須於十天前提出申請否則一律駁回為由而拒絕,並且向我說如果我堅持要離職他有權向我要求賠償
想請教一下雇主要求賠償屬合理範圍嗎?勞動法上的未滿三個月是如何計算的?
6157966f用戶 發表於 2020/04/17 20:37

2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17 21:59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由於您任職未滿3個月,無須預告,雇主對您所提的離職也沒有否准的權利,更無權只以您未經預告離職為由請求賠償。
    
    
                         
  • 蕭啓訓律師
    蕭啓訓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17 22:09
    回覆諮詢(14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46)

    您好:
    
    1.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至少要滿3個月才需要提前預告,所以雇主拒絕並無理由。
    2.雇主若要主張賠償,必須要實質舉證其損失,且該損失不能先從工資內預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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