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告我男友妨礙性自主,我是自願的,我男友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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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5歲,我男友19歲,事發時男友18歲,我媽媽告我男友妨礙性自主,但是我是自願的,我媽媽也經常恐嚇我男友說法律治不了他,他們自然有辦法治他,害我男友好幾天都不敢出門,我男友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沒有多餘的錢可以請律師,我們也有跟家裡人道歉過了很多次,但是他們堅決不肯和解,我想過寫信給檢察官,但是我不知道是要用電子郵件還是信件的方式。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我男友一定會被關嗎?
2.如果寫信的話是要用信件還是電子郵件呢?可以給法官寫信嗎?
3.除了法扶會還有別的免費律師可以申請嗎?
4.一般請律師大概要花多少錢呢?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5ae7b1f用戶 發表於 2020/04/25 06:39

3 位律師回答

  • 孫全平律師
    孫全平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5 08:46
    回覆諮詢(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您好,依您的敘述,您的男友有可能須要負刑責,但不一定會被關,若您母親已經提告,因涉及隱私,建議由您的男友找律師(或洽法扶)諮詢、辯護。
    若您希望寫信給檢察官或法官,可以紙本(寫清楚案號、股別)寄到檢察署或法院,但也建議先經過法律諮詢再撰寫。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5 21:51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由於您未滿16歲,因此會涉犯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等罪名。因為這些罪名都很重,會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或至少找律師諮詢過該如何答辯。
    2)建議由男友聲請傳喚您到庭作證,由您直接講給檢察官聽,這樣更直接、更有用。
    3)建議您男友或您向檢察官為任何表示前,都先和律師諮詢過,或許狀況沒有那麼不利,可以找出突破的方法。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6/06 00:51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91件,其中不起訴至少134件以上)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你可以寫信幫他求情,曾有法官斟酌女生的意見而給緩刑的。
    二、你也可以跟他和解或調解,款項如果分期的話他就有可能付得出來。這個一般是要法定代理人去簽署,民事上如果和解是你去簽的可能會被認定是無效的和解。但刑事庭法官有可能會斟酌他已經跟你和解的事實而酌減其刑。
    三、即使是和解不成,只要判決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同意他也不用關。
    四、這類案件可能量刑在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如果是判六個月以下就有機會不用關,如果你的家長真的不肯原諒他會建議他往這個方向努力。
    五、偵查中辯護要看縣市喔,如果是台北地檢、新北地檢的話我目前偵查中收費是八萬六千元。
    五之一、代撰書狀比較便宜一些,代撰書狀要看書狀種類,一般刑事陳述意見狀或刑事答辯狀我是收一萬六千元。
    六、我摘要幾則爭取緩刑成功案例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甲○○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
    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附表所示之電
    子訊號,及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均緩刑參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判決理由摘要:「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已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徵得其等諒解,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已受相當之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
    (三)「甲○、乙○於調解條件中表示接受被告之道歉,願宥恕被告本案行為,建請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或緩刑機會之意見,並委請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被告已認錯道歉,被告及其家人承諾不會主動聯絡甲○及干擾甲○、乙○之家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或緩刑等語,有本院調解筆錄、109年3月27日刑事陳報狀、郵政匯票申請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95至99、135頁)在卷可佐」。
    (四)「惟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業與被害人及其母達成和解,經被害人及其母具狀撤回告訴,表示願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業如上述,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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