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在國內,存證信函可寄給房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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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規定管理費由全體住戶繳納。其中一戶承租給別人做餐飲,該戶已3年未繳管理費,管委會多次催繳,由於房東在大陸工作,承租戶僅表示會告知房東,但至今仍未收到積欠的管理費。請問:
1. 管委會可否要求承租戶繳交管理費?
2. 若寄發存證信函,收件人應寫房東或房客呢?還是兩者都寄?
3. 房東長期不在國內,若要進入法律程序,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等,管委會該怎麼做呢?
0af85428用戶 發表於 2020/05/04 15:28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5/0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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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1.承租戶若無與房東約定繳納管理費,應無法律義務繳納。
    2.房東優先,副本給房客。
    3.逕行聲請支付命令。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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