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詢問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769 次瀏覽
109/4/7 16:30因工作 被木板砸傷腳受傷,晚上8點多至樹林區仁愛醫院掛急診就診,照X光發現腳大拇指骨斷裂經醫師診斷需打石膏 當下也開立診斷證明醫師上有說骨癒合需3個月 不適久站久走拿重物,隔日告知公司並傳了診斷證明給貴公司,中間公司有詢問傷勢並說可以安排至辦公室實施其他靜至工作,但因打石膏行動不方便也告知公司了,回診收據都有在 109/5/7回診後 109/5/11也告知公司回診情況 但公司說公司有保險 保險公司可以支付我一半的薪資需要麻煩我到公立的醫院再次就診開立診斷證明說這就是保險公司規定的,也說費用都可以向公司申請
那我是否要在就診一次?(第一個問題)
109/5/7回診時有向醫師詢問要在申請一張但醫師說還沒痊癒他無法在開立診斷證明書需要好了才可以
109/5/11公司要我就診第2次申請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是否是公司自己的保險申請需要的?(第2個問題)
89d3d780用戶 發表於 2020/05/12 07:29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12 09:05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如果你與公司之間是雇傭關係,依你所述工作中受傷,應該是職災,可依法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
    (2)公司既然表明醫療費用都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建議配合開立診斷證明。
    (3)至於保險公司支付你一半薪資,如果是雇主自費為你投保,多認該保險給付可抵充補償責任(白話就是,保險給付加上雇主給你的錢≧依法應補償原領工資的金額,就合法了)。
    (4)原領工資金額計算可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大概就是月薪(不含加班費)除以30的概念。
    (5)你的傷勢並非特別嚴重至重大傷殘的程度,就盡量配合公司吧,早日傷癒回到工作崗位,別讓短期傷勢影響了後續勞雇情誼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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