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求職薪資及福利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663 次瀏覽
1.若在刊登時填寫員工福利,但未詳敘述,會造成爭議嗎?
→假設,
刊登福利有一項為「福利假(按年資發放)」,但在簽屬合約時,有寫明:給予福利假(按年資發放),首年不發。
員工能夠依照刊登時的廣告說公司廣告不實嗎?

2.刊登求職網填寫「面議」,在面試時薪資未達四萬,是否有爭議?
若第一條不成立,公司也未與求職者簽約,薪資未達四萬是否會被告成功呢?
df3aebc6用戶 發表於 2020/05/15 10:47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15 13:19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宜一開始就寫清楚省得爭議,罰鍰30萬元起跳是很貴的。如果福利假是指特休,依法半年就有3日了,契約寫首年不發也是無效的。
    (2)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規定雇主招募不得「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反的罰鍰是6萬元起跳。上開規定顯然不受後續有無締結勞動契約的影響,就看主管機關的證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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