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變更,無端被解雇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838 次瀏覽
律師你好,我先前在a公司任職,a公司在今年初無預警發生經營權變更。新的經營團對只有在取得經營權後發存證信函要求我們到指定的地點上班。但我們都繼續在原來的營業地址繼續上班,後來新的經營團隊用我們曠職為理由解顧我們,請問律師我們是否有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d4df7b62用戶 發表於 2020/05/26 21:26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5/26 23:03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依您所述,公司可能主張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救濟方式可先向各地勞動局提出申訴主張違法解雇以進行勞資調解,如果無法解決,可以考慮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公司解雇不合法。
    
    至於公司是否合法解雇,需視您未到指定地點提供勞務的理由是否正當?
    例如,公司調動上班地點過遠,且又無以必要之協助。則有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合理調動五原則,因此可認定您並非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指定地點提供勞務。
    
    目前資訊尚不足,具體在個案中應如何主張,以及攻防重點,還需完整的瞭解起事件背景經過後方能判斷。
    
    以上供參考。
    
    
                         
  • 黃念儂律師
    黃念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7 00:32
    回覆諮詢(122)、最佳解答(13)、獲得感謝(34)

    您好,
    
    不論公司經營權如何變動,只要您是受雇於同一間公司,則公司要解雇您們就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看起來您們跟公司間的歧異在於新的工作地點,這需要看新的工作地點是否離原工作地點過遠,公司有無提供必要之交通協助等綜合判斷,如果新工作地點過遠,且公司亦無提供交通協助,則公司的職務調動有可能是違法的職務調動,您無須配合,在此前提下,若您依舊至原工作地點服勞務,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您們的。
    建議您可以先向公司所在地或原服勞務之所在地勞動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也可以提起訴訟,以確保您們的工作權利。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7 02:37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所以你為什麼不去公司新指定的地點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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