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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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8年12/2進入目前這家公司,當時公司又讓我簽一張🈵️3個月未滿1年離職需要一個月告知,
但是我當時說不是提前10日告知他們說以勞基法為主,
但是因為我現在要提離職。他們請我需要提前一個月。但我可以以勞基法提出未滿一年只需要前10日告知就可以了嗎
11e2ad6b用戶 發表於 2020/06/01 00:47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1 06:55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最低條件,若勞資間的勞動契約條件比勞基法更不利於勞工,則應以勞基法為主,所以您只要勞基法的十日預告即屬合法,雇主不可以因此向您訴求損害賠償。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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