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宕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工程爭議 549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因為工程師傅一直故意拖延
遲遲不肯施工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呢

問題:工程延宕
08419be8用戶 發表於 2019/08/07 22:39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7 22:50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第1項)。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第2項)。民法第502條定有明文。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03條定有明文。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契約就遲延部分有沒有特別約定,是否有約定解除權或約定終止權,若有,可以行使約定解除權或約定終止權。
    其次,若工程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並非指完工期限),可嘗試依民法第503條、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若非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無法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但承攬人無正當理由遲延,可嘗試先催告承攬人依約履行,若仍不履行,則依民法第511條終止契約,此時可嘗試主張遲延可歸責與承攬人,故承攬人不得請求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0 03:30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辛苦了!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首先,倘若您與對方簽有承攬契約,則應以契約為優先,許多契約的規定效力如不違法,將可能優先於民法。
    
    倘若承攬契約中有約定違約時如何處理,如契約終止權、解除權、違約金、遲延損害等約定,將可以依照原先約定的完工日期計算確切遲延日數,並依契約約定的標準計算您的損害,並向對方終止/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倘若沒有簽承攬契約,也別擔心,口頭亦可成立,只是您將必須較費力地舉證。此刻將依據民法規定,在符合民法規定的情況下,終止契約、解約或減少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
    
    並請您留意,倘若您要終止或解除契約,以留存書面的方式,如存證信函或書狀送達作為催告方式較佳。而計算遲延利息時,亦會以對方不履行、您催告的時間點後開始起算。
    
    以上係依您所陳述的內容,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倘若您需要更多協助,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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