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訴訟可以只針對不動產部份, 實法院提出應繼分分別持有嗎?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1369 次瀏覽
1. 在沒有遺囑情況, 現金動產因"協議分割"完成(5位共同繼承人無反對意見)
2. 不動產因5位共同繼承人, 其中一個反對而協議分割失敗.

Q1: 若其中另一位繼承人找律師提出民事訴訟, 可以只針對不動產部份提出"應繼分"分別持有 1/5嗎?因動產己協議分割完成, 是否會影响法官判決?

Q2: 那法官會採用應繼分 "分別持有 " 各1/5 嗎? 還是會判成共同持有? 或賤價拍賣不動產後, 價錢在依"應繼分"分給5位共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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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才可以[8],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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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da7a7用戶 發表於 2020/06/27 22:33

2 位律師回答

  • 蘇思鴻律師
    蘇思鴻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6/29 14:49
    回覆諮詢(50)、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4)

    Q1:繼承人中有一人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在訴狀要表明分割方法,起訴者會主張對其最有利分割方法,但法院不見得會依其主張為判決。解決之道,可以由1人為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登記,先處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稅問題,再起訴分割;不過,此時起訴之訴訟標的究係分割遺產還是共有物之分割,尚須深究。
    Q2:你可以參考民法第824條第2項以下,尤其是同條第2項之1、2款規定,法官可依此為判決,亦即法官會依該共有物的經濟價值、各繼承人對該共有物之利用關係、情感等,綜合所有情事為判決。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8 02:2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參照。
    1.原則上應已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但若全體繼承人同意先就特定財產分割,則可例外允許。剩餘不動產部分仍屬於公同共有狀態,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仍然要訴請法院分割遺產。
    2.最簡單之分割方案是依照應繼分分割成分別共有狀態,但繼承人可以提出不同之分割方案,法院會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參考不動產之狀況,判決適當之分割方案。原則上能原物分割,不會採用變價分割,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才會變賣共有物,並分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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