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薪與高薪低報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346 次瀏覽
您好,想請教個關於勞資爭議的問題

進公司兩個月,被升值為組長,所以加薪四千

但升值三個月後,被專任為教育訓練員(此時薪資仍保持)

這個月初,因中班有一同仁遭開除,而中班因人員不足,所以由我補上
但於上星期,人資突然告知,由於已經不是組長職位,所以當初升值的加給,要扣除三千回去,從七月開始實行
(我未簽署任何書面同意書)

請問,我是否可以基於勞基法10-1調,提出不同意公司片面降薪,若公司堅持,請資遣我這樣

另外,由於公司投保級距為最低級距,與實際領取薪資有落差,該部分我能向公司提出什麼要求或辦法嗎?
81b44841用戶 發表於 2020/06/29 13:39

3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6/29 15:28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1、公司職務調動行為已涉及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或許您可以與公司商議接受職務調動但不得降薪,如公司仍堅持降薪的話,您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並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
    2、如果公司確實有高薪低報的情況,您除了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外,並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及補提勞退金。
    
    以上都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30 11:08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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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6/30 15:15
    回覆諮詢(19764)、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可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針對高薪低報部分一併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並向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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