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與非經常性獎金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846 次瀏覽
原公司的薪資結構為:本薪+獎金(每個月獎金都相同、現金發放)+全勤獎金(現金),我認為獎金的部分是經常性獎金,投保金額應為實領薪資全額,但發現公司的投保金額只投保本薪,因此雙方有些爭議。

現在公司堅持獎金的部分為非經常性獎金,是營業紅利及三節獎金,請問我要如何認定我的薪水是"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還是"公司紅利"呢?

我自己拿的薪資單上獎金的名目大部分都是寫"不休假獎金",少部分用其他名目(如: 中秋節金),想請問我認為他是經常性獎金是正確的嗎?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違法高薪低報呢?
f065d878用戶 發表於 2020/06/30 19:10

3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30 20:06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建議您提供您與公司間的僱傭契約、歷來的薪資單,供律師判斷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付。
    2) 您也可考慮跟公司說明如不調整符合相關勞動法令,將直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30 21:08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只要是基於您勞務給付的對價,比如坐在辦公室構思企劃、工地搬磚塊等,基於此等勞務給付的對價就是工資,不管這個對價被老闆怎樣的稱呼,都是工資。但如果雇主是基於勉勵、恩惠、照顧等目的所為之福利措施,比如你生孩子,多給一個月育兒津貼等,非關勞務付出的給付,就非屬工資。
    2.不管名稱怎麼訂定,只要是因為您的勞務付出而給予的就是經常性給付,也就是俗稱的工資。所以這裡的不休假獎金如果是因為您的勞務付出才會出現在薪資單上,就是工資。公司未將該等名目給付列為工資,確實是有高薪低報的疑慮。
    3.同前一個律師所述,若雙方對此有爭議,建議申請勞資調解。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f065d878用戶
    發表於 2020/06/30 21:27
    您好,我與公司已經開過勞資調解,再之前也有私下與公司連絡,但雙方在應投保金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至於報到時簽定的合約及離職時簽的文件都被公司收走了,我有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但公司還是沒有提供,很擔心下次調解一樣沒有進展:雙方沒有共識、看不到相關資料(資遣費明細、薪資明細、雇用契約)、資方代表無法做決定還要回去問主管,請問我是否可依法強制要求公司在時間內提供僱傭契約及薪資單明細等相關資料呢?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7/01 05:2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在勞動調解的階段,可能較無法強命雇主提出相關應備的文件,不過如果您就此部分已經提請訴訟,即可以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5條之規定,請雇主提出。
    但如果您下次調解,提出您認為合理的資遣費等費用計算式,若公司不認同您的計算式,可能需提供他的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給委員看,那或許有機會達到請公司提供相關文件的目的,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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