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資方沒依照資遣程序通報叫我去交接工作,我能申訴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609 次瀏覽
與同事發生爭執 對方動手推人 我當下拿起旁邊的東西往他丟(但沒丟中沒有受傷)
隔天曠職一天 資方直接告知去交接工作

請問
資方在7/3號告知7/6號交接工作
沒有走資遣程序通報
那我該去交接還是向勞工局申訴?

如果7/6號交接後獲取非自願離職單
能向資方申請預告資遣20日的金額嗎?

如果7/6號資方不給予非自願離職單
也不願讓我繼續工作
那後續沒去算是曠職嗎?
會有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的疑慮嗎?

如果7/6號我提出要非自願離職單時
資方要我繼續工作
事後卻處處刁難
請問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嗎?

若要使用勞動基準法14條之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是要由勞方去申請調解所寫
還是勞資雙方協議時可自行填寫?
dcae59eb用戶 發表於 2020/07/04 10:23

1 位律師回答

  • 謝孟釗律師
    謝孟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04 12:35
    回覆諮詢(88)、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36)

    您好:
    
    1. 依您所述經過,資方資遣您的合法性可能有爭議,建議您向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與申訴(無論您最後決定是想要繼續工作,或是希望資方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都可以透過調解委員協助處理),不一定要貿然離職。
    
    2. 如果您之後繼續工作,但認為資方因此事件刁難您,可蒐證自保,必要時同樣可以向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3. 如您想要回去工作,但資方拒絕您回去工作,這樣在法律上不算曠職,但請務必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您確實被拒絕回去工作(必要時甚至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之前雖然被資方拒絕回去工作,但您想要回去工作,請資方告知您應於何時到哪裡找誰報到等),另此時同樣建議向勞動局提出申訴與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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