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資方提離職並申請資遣費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629 次瀏覽
今年二月份應徵上一間月子中心,面試時資方表示因我沒有臨床經驗,故需先觀察期一個月後,雙方觀察彼此工作可適應才進入試用期,第二個月便調薪至25k,之後會再調整薪資。
原以為觀察期一個月後,試用期為三個月,第四個月因過程資方也沒提及任何考核或不良狀況,以為已升為正職員工,6月份薪資應調整成正職員工28k,結果7/5匯入依然是以25k為算。這幾天有跟資方反應,為何沒有調整,今天資方找我談話,表示試用期有詢問過上級,上級表示公司並沒有規定是三個月,看他們怎麼決定,所以資方告訴我他當初也沒有明確說是只有三個月,合約上也沒有寫會調薪成28k,因為我沒有臨床經驗,會視工作能力慢慢調整薪資。這樣不就代表我得試用期一直不斷延續,沒有期限?且合約書上,所備註的是我新進員工填寫的資料,資方再另外寫上的面試內容,並沒有讓我看過或確認後簽名,我無法接受他們這樣的處置,想離職,但不想讓他們這樣對待下一個員工或不受到任何懲罰,所以我想拿到資遣費做為補償。想詢問我這樣可以直接上勞動部申訴嗎?需附上什麼資料?有可能申訴成功嗎?
088660d3用戶 發表於 2020/07/10 01:24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7/10 01:40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
    試用期為三個月等等約定內容,是否有載明在當初勞務契約內容中,這部分可先釐清,在此之前可先向勞工局聲請調解,爭取雙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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