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23 次瀏覽
律師們好,我今年42歲,年紀不小所以找到正職工作,才辭職原本做了5年的工作,來到這家公司,裡面工作內容是: 顧機台,檢驗産品,量測,key報表等等,學很多,學了一個月,本來領班有誇說做得很好,這幾天公司貨少,有些部門放假 (十幾天) 這兩天開始變不一樣了,要求速度要快,一個新人剛學會那麼多東西,熟練度還不夠就要求速度要快,領班就改說: 如果你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就要延長試用期三個月。 
想請問律師,如果公司要延長試用期是對嗎? 或因沒貨公司找理由解雇,我可以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嗎? 謝謝律師
9ddc70b3用戶 發表於 2020/07/10 22:45

1 位律師回答

  • 邱霈云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1 14:33
    回覆諮詢(100)、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27)

    您好,即使是試用期,員工依然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如果雇主是以勞基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依然可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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