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歇業調動其他門市是否可以拒絕要求非自願性離職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173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在台北西門町上班,但門市歇業即將被調至台北延平北路二段門市上班
A店:台北市萬華區成都路
B店: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問題:
1.雖然路程不遠,但我可以拒絕選擇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2.若公司不開立會違法嗎?
3.若公司同意開立,需付資遣費嗎?
4.若不付資遣費公司會違法嗎?
5.呈上我可以同意放棄領資遣費嗎?
6.呈上若同意放棄我需要簽訂甚麼同意書嗎?
以上幾個問題謝謝律師
e7db14e1用戶 發表於 2020/08/11 10:08

2 位律師回答

  • 邱霈云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11 10:25
    回覆諮詢(100)、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2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需看公司的調動有無遵守勞基法第10-1的調動五原則,若有違反,方能由勞方發動勞動契約終止權,並請求資遣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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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博文律師
    林博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11 11:29
    回覆諮詢(85)、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3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公司調職須符合以下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若不符合以上五原則,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離職),並且可以向公司要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也需要給付資遣費
    若有爭議,可以向各縣市勞動局申請勞動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也可以向律師諮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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