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拍攝影片,除非離職,否則無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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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剛進公司,所有員工被要求簽署,在職期間所有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公司所有
2.事由:公司為宣傳,要求我拍攝影片,並將該影片以付費方式授權給其他媒體
3. 諮詢問題:
A. 拍攝影片&公司收費轉授權,並無支付給我薪水以外之費用,請問是否可以要求相關肖像權之費用?
B. 跟公司反應,不願意再繼續拍攝影片,得到回覆是,除非離職,否則無法拒絕拍攝影片,請問公司這樣的要求是否違法?
C. 若日後離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得繼續使用本人拍攝之影片?
addfa9b7用戶 發表於 2019/08/17 02:29

1 位律師回答

  • 蘇思鴻律師
    蘇思鴻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20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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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A.拍攝影片&公司收費轉授權,並無支付給我薪水以外之費用,請問是否可以要求相關肖像權之費用?你係拍攝者,還是被拍攝入鏡者?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若你係拍攝者,所拍攝影片著作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無約定,回歸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
    看你的問題題幹,你似乎是公司員工,受雇於公司,公司既然有約定,就依約定;若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可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屬於公司。
    就你所問請求肖像權費用部分,問題意旨不甚明確,祁明確問題,方得解答。
    就所問B.是否違法?原則上你與公司間是否係勞工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勞工?亦僅係一般受聘拍攝影片之短期承攬或委任契約,其間報酬視你們的約定而定。若係一般受雇關係,而領有報酬或薪資,公司係為你投保健保,並繳納勞工退休基金者,係所謂的受僱勞動者,而受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保護,則公司所為上開行為,管見以為係為一顯失公平之勞動定型化契約,你可向官方之勞動主管機關反應。若係短期受聘,即不當然受勞動相關法規之保護,但仍有可能主張所訂立之契約係一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或依其他理由主張權利。(因為你提到所有員工都訂立,原則管見以為係同一內容與多數人訂立之契約,推定為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為顯失公平之部分無效(參民法第247-1條)。
    C. 若日後離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得繼續使用本人拍攝之影片?此要視你與公司訂立之契約,有無約定離職後之著作權歸屬或其做如何之利用,若無言明即會生争議。其實「著作財產權」係一無體財產權與一般有體財產權不同。就你所拍攝的影片,無論有無聲音,原則上係一視聽著作。著作權法上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權利,你與公司在最初就著作財產權合意為某程度之利用時,就要規劃好,否則日後就會滋生爭議。不過原則上,若未言明被利用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藉以保障著作權人。不過你與公司的約定內容究係為何,還是要看契約之實質內容方可確定。提醒你簽約時,切莫約定授權公司可利用所拍攝的影片,像這樣模糊的語詞,只會增加紛爭,「利用」一詞,包山包海,究竟可以利用到何種範圍,不得而知。甚至連「授權」一詞,亦係如此;授權的態樣包括「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和「獨家授權」,其意義和法律效果都會不同。所以在簽約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還是需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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