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公司惡意解散)

勞資糾紛 其他 1182 次瀏覽
事實經過: 
ㄧ月公司違反勞基法,二月底公司惡意解散,然後更名繼續營業,事業體不變,地址和員工不變,負責人是原公司負責人親戚,管理人是原公司負責人,三月法院訴訟,九月勝訴,原公司須賠償我60多萬,但原公司已成空殼,資產早已轉移到新公司,無法追討

問題:是否可以對原公司負責人追討,透過法律途徑,謝謝
3200dca9用戶 發表於 2020/09/05 22:21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9/05 22:44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這部分可先檢視該公司負責人是否對於前公司債務有無聯保,或是該債務形成原因,該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反法令(公司法23條)情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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