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讀生適用勞基法第14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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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剛做滿三個月的工讀生,向雇主要求補發國定假日出勤之雙倍薪資後在老闆娘的示意下被正職人員重點盯上。前幾日在工作場所因正職人員認為本人工作表現長期欠佳,生氣的當著其餘兩位員工的面前說我是「專拖後腿的老鼠屎」,且下班後或休假也會因為犯錯而接到公司打來的質問電話,造成我心理上的嚴重不適跟焦慮,且公司8月中拿出了一份各種扣薪的懲處守則使員工簽署(結帳錯誤一次扣薪50之類的)。
公司規章裡註明工讀生應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雖然已經在4天前提出月底離職,但每天去都被罵被排擠我覺得我的心理狀態真的撐不下去,我知道依勞基法滿三個月之兼職人員得於10日預告離職,也打算跟老闆協商這部分,但其實我一天都待不下去。

努力查資料爬文發現勞基法第1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請問:
1. 正職人員當眾說我是老鼠屎的部份,真的讓我非常不舒服,可以試用第二點的重大侮辱嗎?
2. 在明知公司違法(無雙倍薪、扣薪罰則)的狀況下一樣需要提前10日預告離職嗎?還是可以適用上述的第六點的呢?
3. 因工作環境造成本人需要去看心理醫生,其診斷證明可以用來向公司請假嗎?
e033fdb1用戶 發表於 2020/09/06 04:1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06 10:28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可向勞工局檢舉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受侮辱部分可對同事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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