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契約內容中,員工福利處之提供餐費補助說明模糊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113 次瀏覽您好,上個月透過派遣公司到某電子廠擔任短期一個月契約工,由於我和同期同事在不同徵才網上看到的員工褔利內容皆有寫:「供餐補助$55(現金)」,而在派遣契約當中,僅註明「供餐($55 現金/餐)」。簽約時,電子廠HR也有說明,派遣人員的餐費部分會由派遣公司統一發放。 發薪水後我們發現公司並未發放給我們累計的餐費補助津貼,我們去問派遣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堅持說,他們的意思是指員工餐廳有供$55的餐,我們自己可以選擇吃或不吃,所以並不會發放餐補津貼。 但是,我們去員工餐廳是我們自己付錢承擔$55之餐費。這和網站當中說明的完全不一樣,再者契約說明模糊,他說這是我們的雙方認知問題,所以完全沒有要補發餐費。 我們勞方皆有截圖網站公告及契約內容, 我想詢問: 1.請問這樣的爭議情形我們是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節爭取的嗎? 2.請問這種情形可以委任律師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