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契約內容中,員工福利處之提供餐費補助說明模糊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861 次瀏覽
您好,上個月透過派遣公司到某電子廠擔任短期一個月契約工,由於我和同期同事在不同徵才網上看到的員工褔利內容皆有寫:「供餐補助$55(現金)」,而在派遣契約當中,僅註明「供餐($55 現金/餐)」。簽約時,電子廠HR也有說明,派遣人員的餐費部分會由派遣公司統一發放。

發薪水後我們發現公司並未發放給我們累計的餐費補助津貼,我們去問派遣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堅持說,他們的意思是指員工餐廳有供$55的餐,我們自己可以選擇吃或不吃,所以並不會發放餐補津貼。
但是,我們去員工餐廳是我們自己付錢承擔$55之餐費。這和網站當中說明的完全不一樣,再者契約說明模糊,他說這是我們的雙方認知問題,所以完全沒有要補發餐費。

我們勞方皆有截圖網站公告及契約內容,
我想詢問:
1.請問這樣的爭議情形我們是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節爭取的嗎?
2.請問這種情形可以委任律師處理嗎?
b367e525用戶 發表於 2020/09/14 21:13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5 20:28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基本上公司對於餐費的解讀應該已經不合常理,而且餐費補助應該也算是薪資的一部分,你們對於這部分的確是可以向縣市政府的勞動局處申請勞資調解。另有關勞資調解當然可以委請律師處理,只是費用是否划算,要由你們自行衡酌喔。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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