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中,資方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進入指定公司工作,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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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方為資方,乙方為勞方。甲方與乙方簽訂競業條款,乙方以滿合約年限並且提出離職,甲方要求乙方教導工作流程給新人,待新人學習完畢後即可離職並反還合約,代表這份競業條款失效。乙方因甲方經常性耍賴,並請律師擬了份合約,要求甲方說到做到並簽署合約表示同意離職後競業條約失效。但近日要求乙方在合約內加一條乙方離職後不得到指定公司任職。

問題:請問這一條加開的條例是否成立?
1a996ecc用戶 發表於 2020/09/30 19:23

2 位律師回答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30 21:13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競業條款是有些限制的,該行業要有營業秘密的問題,勞方通常要平常可以接觸該秘密職位,且資方要給予補償,若非屬這些條件下,該競業條款有可能是無效的。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01 06:32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依勞基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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