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與自請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769 次瀏覽
您好:
    我在一個禮拜前入職於一家公司,報到第一天人資部只有提供一式一份合約,他們沒有給我足夠的時間讓我看完整份合約,就要我簽名了,事後第二天我去人資部,希望能拍照留底,或是影印一份一樣的合約留底,但是人資部態度強硬,堅持拒絕,甚至說:「如果不認同公司,當初就不要簽。」這種話,當下被拒絕我也沒有辦法,只好離開。
    在入職工作一個禮拜後,我發現我無法適應這家公司的工作模式與壓力,希望可以提出離職,我也知道根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未滿三個月是可以無須預告,當日提出辭職完成交接就可以走人,那這樣我是可以再要求它們給我同樣一份合約的嗎? 
以及若公司以無預警辭職他們一時間找不到人為理由要求我不能依照我的意願日程離職該怎麼辦呢? 
因為我希望可以當日提出離職當日就走人~~
(我是非定期契約,就是沒有確切簽幾年這樣)

還請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24aa17e7用戶 發表於 2020/10/11 16:24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2 20:5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基本上契約應該會是一式兩份,以便可以比對當初兩造簽訂的契約原樣長什麼樣子,如果只有資方流存,如果資方後續在契約上加字,會導致無法確認兩造當初確認的契約原樣式什麼,所以您可以向資方要求一份契約。
    2.基本上,任職未滿三個月的確是不用預告就可以直接離職,如果資方以找不到人接手為由,那是資方的問題,基本上不用勞方幫他們擔心,您可以直接離開,他們的挽留只有道德效力,並無法律依據。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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