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與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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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公司規定離職前必須在一個月前告知,也有簽過同意書,但是勞基法規定是三個月未達一年,十日前告知即可,但僱主要求一個月後才能離開。

問題:
簽過同意書的公司規定,勞基法的規定還算數嗎?
e369628f用戶 發表於 2020/10/15 00:33

3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5 02:59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勞基法是最基本的保障,公司規定牴觸勞基法的部分無效,所述情形應依勞基法的規定處理。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5 09:09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公司的規定或與勞工間的約定,其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依您們的約定,顯是對於勞工較為不利,應屬無效。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15 14:35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
    勞基法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公然規定不得劣於勞基法的規定,意即天數不得多於10日,否則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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