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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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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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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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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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覆1064 觀看土地法34-1規定問題
您好,該條適用於分別共有(共有),而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則對公同共有有準用之規定。 於此說明一下,雖法條未註明係分別共有,但共有之情形,若法條未特別註明係公同共有者,應為分別共有。2021/02/05 09:56 - 
                3 回覆1631 觀看這樣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構成其他罪
您好,聽起來沒這麼嚴重,不容易成立犯罪,也不用過於擔憂,謝謝。而且管轄之地檢署(及法院)應非告訴人之戶籍地,原則上係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地等。 PS.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2021/02/05 09:42 - 
                2 回覆2058 觀看車禍後復健所需時間超過刑、民事追訴期,如何要求賠償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不知您是否已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6個月內),若無,建議趕快提起,和解再於程序中慢慢談即可。另,關於「法官有可能判賠未治療的費用嗎?」您可參考以下之條文與法院見解。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取出固定支架費用,屬可預期之手術,且上訴人不為給付,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被上訴人請求未來取出固定支架費用應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623號民事判決:「...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是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上訴人,自應對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負舉證之責,亦即必須證明此項未來支出之必要性與確定發生性,此始合乎損害賠償之債,以填補實際所受損害之原則。」2021/02/04 08:00 - 
                4 回覆1544 觀看性騷擾與毀謗
您好,若您所述之情況係真實發生者應不構成誹謗,但建議手邊有其他證據佐證(如證人等),否則仍有被對方提告之風險。另,您亦可考慮提起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之告訴。 PS.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釋文:「...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2021/02/04 07:20 - 
                3 回覆1248 觀看車禍只之精神損害賠償
您好,要證明對方出於故意有所困難,原則上都是提告過失傷害。另,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多寡主要看雙方之身分、學經歷等等做綜合判定,若您有去看身心科,亦可提供作為證據。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家LINE討論,謝謝。 PS.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按『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參照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2021/02/04 07:10 - 
                2 回覆1364 觀看美容無卡分期能否解約
您好,依您所述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訪問交易,原則上可以於7日內不附理由主張解除契約。另,您亦可參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範。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03 08:07 - 
                2 回覆1243 觀看公證後缺未撥款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建議可以提供該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另,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對方尚未撥款給您,應可主張該契約尚未發生效力。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一、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惟依原條文及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貸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為免疑義,爰予修正。」 民法第474條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一、我國民法規定之消費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於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以移轉其所有權於他方,始能成立。惟依現行法本條及次條(第四百七十五條)合併觀察,易使人誤為消費借為諾成契約,而以物之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為免疑義,爰修正如上,並移列為第一項。」2021/02/03 07:54 - 
                4 回覆1540 觀看網路遊戲私訊謾罵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私訊之辱罵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非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民事部分可以再視具體個案判斷,惟不論係刑事或民事,皆須有相應之證據支持,否則難以成立。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021/02/03 07:46 - 
                4 回覆2523 觀看成年人毆打未成年
您好,刑事方面,女方可持驗傷單等證明報警提告傷害罪(看起來也有恐嚇之情況)。又,可試著對前男友聲請保護令以防類似之情形再次發生。民事方面,此8個人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本件主要為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2021/02/02 08:49 - 
                3 回覆883 觀看情感金錢糾紛
您好,如果B係贈與給A者,嗣後無法再行索回(若當時有特別約定,需要索回者,另當別論)。另,B若說要提告等等應屬合法權利之行使,而不構成恐嚇;至於B說要將A抓出來者,有可能屬惡害之通知,而成立恐嚇罪。 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提供截圖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02 08:30 - 
                3 回覆941 觀看終止收養
您好,終止收養之方式如上面大律師所言,惟我國係採自己債務自己負責之原則,除家人有擔任保證人(或提供物上保證)之情況外,不會及於家人。 另,我國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只要以繼承到之遺產去償還所繼承到之債務即可,不需要自掏腰包清償繼承到之債務,且亦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2/01 12:24 - 
                2 回覆1882 觀看2021/02/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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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953 觀看2021/02/0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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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2175 觀看Google 評論 可以提告妨礙名譽嗎?
您好,您的評論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做出合理之評論(且能證明為真實者),尚不會成立誹謗罪,且如果鏡頭真的被A手機行調換,您可以要求與A手機行換回您原本之鏡頭。 PS.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2021/02/01 08:16 - 
                2 回覆1180 觀看2021/01/31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