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王奕淵 律師

102臺檢證字第10636號
  • 性別:
  • 年齡: 39歲
  • 語言: 中文、台語、英語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基隆,宜蘭

服務

民事、家事、刑事程序代理及書狀撰擬;警局、檢察署、緊急夜間陪同偵訊;企業法律顧問;法律諮詢;契約審閱、撰擬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
  • 回覆次數 107
  • 總諮詢案件 106
其他專長領域
婚姻.監護.家事 債務糾紛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車禍事故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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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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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佔案件

    您好,需先確定您們之間借名登記契約是否中止,此部分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您可向對方請求汽車代償及修理部分之費用。 另外,在車子的法律關係尚未完全確定前,不建議您出售車子,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紛爭。 詳細細節,建議您可將資料完整備齊,來所諮詢,方可獲得更完善的訴訟策略或建議。
    2021/07/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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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

    建議致電向地檢署詢問案件承辦人員後,再向承辦人員詢問。
    2020/07/0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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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決議內容若有違反公序良俗,可以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保障權益。 2、若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無瑕疵,董事解任應為合法,若合法解任,董事應無損害賠償請求空間。 建議備齊資料向律師進一步討論,以保障您的權利。
    2020/07/0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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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不還,惡意躲避

    您好,是否構成詐欺仍要看對話記錄內容為判斷,若據對話內容可以認定借錢數額,亦可以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對債務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對伊強制執行,詳細情況建議備妥手邊資料與律師諮詢,以保障您的權利。
    2020/07/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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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警示帳戶

    您好,您所述之情況可能涉及幫助詐欺之犯行,警示帳戶部分尚須待涉及之刑事案件終結後方能解除,若要查詢偵察中案件進度,可致電或親自至地檢署訴訟輔導科詢問。
    2020/04/2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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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損害賠償

    您好,應該視車禍狀況分別對不同人請求,若借用人無肇責則您應該向肇事另一方請求、若借用人與肇事另一方皆是造成車禍之雙方,則您應該向借用人及肇事另一方請求,若有其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本所定當竭誠為您服務。
    2019/09/2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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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145不孝條款

    您好,按現行民法1145條之規定,二弟並無喪失繼承權另二弟媳無繼承權,但可對二弟以不當得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建議委由專業律師或洽詢本所主張您應有權利。
    2019/09/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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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

    您好,按照現行法院見解性騷擾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才會成立,受騷擾人現既已提出告訴,後續會由檢察官受理判斷起訴與否,歡迎向本所尋求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機會。
    2019/09/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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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提出不適任監護人

    您好,您可以該當監護權改定訴訟之主體,惟建議您先行蒐集現監護權人不適任之證據,並與家裡親屬儘速與本所聯絡,以保障您的權利,若遇緊急狀況亦可以先撥打113或110保護自己。
    2019/09/0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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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私人訊息於公開頁面上構成妨礙秘密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描述對方公開與您爭執之私訊內容及照片,既然可直接與您現實本人可以連結,並散佈於不特定人可見聞處,應涉及妨害名譽,建議先截圖保存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2019/08/2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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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關於朋友間的不實指控是否構成公然汙辱?

    您好,若是在通話軟體群組屬於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對他人實行不實指控造成名譽權受損,即有損害名譽的可能,至於是否有測謊必要,還請儘速收集手邊資料,並與專業律師聯絡諮詢,以保障您的權利。
    2019/08/15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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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指名道姓的說讓我身敗名裂構成恐嚇罪嗎

    依據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方透過臉書連結到您的現實身份,就有造成前述犯罪的可能,建議收集好手邊資訊,向專業律師諮詢。
    2019/08/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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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分就兩個問題回答: 1.就您朋友要對其丈夫提起通姦的話需要有能完整證明通姦事實的訊息或圖片記錄等較有可能成立。 2.就您朋友將其丈夫在外認識的女生所做的行為,若該名女子提告恐會涉及妨害行動自由、恐嚇及強制罪。
    2019/08/0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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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上被告妨礙名譽

    您好,目前實務見解仍認為,如果您所辱罵的虛擬遊戲角色能與現實的特定人連結,意即你能得知現實的特定人是誰的話,該虛擬角色的人格是有受到刑法保護的「名譽」,故不論您或對方提告皆有可能成立,若對方提告在先也可以於法庭主張反訴對方妨害名譽之情事。
    2019/08/0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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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戲交易糾紛

    您好,目前就您所述,因處理買賣糾紛而導致的損失才有損害賠償的可能,若是對方因請假造成的薪資損失是無法逕自向您求償的。
    2019/07/30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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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被佔領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就現況來看是您父親的繼承權受到其旁系血親(您的姑姑)的侵害,可以以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請求回復其所有被侵佔之遺產。 以上資訊提供,若有其他需要還請: 來電03-341-1815 MAIL至small020406@g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2019/06/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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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因爲經濟困頓沒錢搬家,房東因爲更窮要賣房子上法院提民事訴訟要求他遷讓,立刻以現金結清租金

    您好,按您的描述,由於房東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建議先行蒐集到目前為止與房東的聯絡訊息(文字檔或照片檔),並撰寫答辯狀以維護您的訴訟權益。 若有相關需求,歡迎於禮拜一至五1000-1800,來電03-341-1815或E-MAIL至csjlowang@gmail.com,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2019/05/2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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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毒案

    您好,以下見解供參考,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若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但有刑事訴訟法420條的規定,仍可向法院聲請再審。 若有其他疑問,還請於禮拜一至五1000-1800來電03-341-1815或E-MAIL至csjlowang@gmail.com,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2019/05/2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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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性騷擾的成立為何?

    您好,臚列以下幾點提供您參考: 1.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但甲男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還需要衡量主觀想法及客觀才有辦法判斷,建議您準備好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詢進一步協助。 2.乙女男友行為就上開您的描述,應無恐嚇,誹謗部分應不成立,至多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3.私下和解並非認諾自己的犯行,而是止息紛爭的手段而已 4.若事後甲有聽聞被指謫是性騷擾的人,除非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是乙女及其男友所述,否則無法對其訴諸法律。 若有其他不明,還請於禮拜一至五1000-1800來電03-341-1815或來信至csjlowang@gmail.com,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2019/05/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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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在禁行機車的汽車迴轉道上迴轉 , 被對向直行汽車撞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您先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以更精確的判斷肇責比率, 後續若有調解及其他法律需求,歡迎來電03-341-1815或csjlowang@gmail.com 邑元聯合律師事務所為您服務
    2019/05/14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