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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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某家公司應徵時雙方談好試用期為3個月,後須經過考試通過才能晉升正式員工。
達成協議後開始上班,一個月期間,被其他資深的員工旁敲側擊的冷嘲熱諷,或是主管對錯斷章取義成報上級(例:學習速度比較慢,主管教學方式是跳著講或故意講很快,快到那種根本什麼都不懂所以也不知道自己的問題是什麼),並且教導員工的時候會打瞌睡,或是不耐煩的時候拿原子筆敲電腦螢幕大聲說話等....
並且公司要求試用期不能自行排假,月休6天由公司安排,未有重大病故(如掛急診)不得請假,薪資明細條無詳細說明扣除、或加班等)

後,再高階一點點的主管以回家不讀書的話會跟不上進度為由告知:試用期三個月的考試是教導員工的主管決定員工能不能考,不是公司決定的,我們如果決定你不適合的話也會請你找其他工作不會讓妳參加考試。

是否已經構成職場霸凌等..
員工是屬於安安靜靜不喜歡聊是非型的人,所以在公司也並沒有太多的社交。

請問,如果試用期我可以怎麼保護我自己?
試用期雇主可以以員工不勝任為由開除員工而不需要給予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書嗎?

謝謝
a536fb54用戶 發表於 2020/10/27 12:54

3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27 13:09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試用期間,雇主不得恣意解雇員工,原則上仍應有不能勝任工作情形或其他約定狀況,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僅程度相較於正式員工較為寬鬆;
    如果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其他情事,有部分法院認為無需給付資遣費,惟仍須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27 14:00
    回覆諮詢(45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93)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無所謂之試用期,亦即,試用期並無相關法律依據存在,故勞動關係之解釋上,除非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原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為之。
    試用期雇主如欲以員工不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應就員工為何不勝任之理由具體敘明,並應依勞基法第16、17條進行預告和給付資遣費,員工並可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說明僅供您參考,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再為討論。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0/27 14:27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即便於試用期期間,雇主欲解雇員工,仍須說明有何不適任的情形,始可為之。
    是否有資遣費的適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定。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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