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因腰椎受傷復健請假-資方要求繳回請假期間之薪資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062 次瀏覽
勞方:A     資方: B      資方主管:C
一. 勞方A於108年6月報到工作(工作地:潭子),勞方A於109年3月接獲資方來函通知調動工作地清水(事前並無徵得勞方同意或協商)(因勞方住家太平區與原工作地潭子區距離約10公里)(調動後與工作地清水距離約30公里)因長期長途騎乘機車致腰椎受傷,另因過年時去港澳旅遊回國後依政府規定僅需自主管理,然因資方要求通知勞方須居家隔離(惟期間勞方無特休假因而請病假-請假期間被扣半薪)因原規定僅需自主管理可上班,但因資方要求居家隔離致須請假扣薪,此部分勞方深感不合理,因上述原因故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二.109年4月28日勞方A因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開會時間109年5月20日),資方B於收到勞資爭議調
     解申請通知後即針對勞方A請假、出差及申報加班等差勤予以刁難。
    依據勞基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住家在太平  原工作地在潭子   調動地 在清水 - 造成交通費用支出增加)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長途騎車造成腰椎受傷,勞工於申請勞資爭議訴求請資方調整工作地,未獲任何協助回應)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影響勞工生活利益)
第1次調解結果:居家隔離病假被扣薪資有補予勞方,訴求請資方調整工作地,未獲任何協助回應。
二 .
(一)109年5月19日勞方因身體不適請假至醫院復健並已事先告知資方主管C,資方主管C亦同意,並
於事後提出就診證明,但事後資方主管C又於差勤系統批示不同意。(明顯刁難) (已事前告知資方主
管C,並無109年7月21日來函(7月22日收到來函)所述無正當理由曠職)
(二) 109年5月20日勞方A請假參加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中提及因資方對勞工勞動條件做不利之變更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勞方A居住地:太平,原工作地:潭子,調動後的工作地:清水  調動後住家與工作
地距離約30公里) ,並因長期長途騎車致腰部椎間盤突出,經109年5月9日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醫囑建議避免長期騎車,並於109年5月19、21、22、25、26日事先告知資方主管C需請病假至
醫院復健並於109年5月26日資方主管C至勞方A家探視時勞方A即提出5月19、21、22、25日的就診證明予資方主管C知道。
(三)  109年5月26日資方主管C至勞方A家探視並詢問需如何協助,勞方A表示因傷復健仍需請假
(109年5月21日至109年7月22日期間)(病假30天及事假14天),資方主管C表示知道並要向上層主管報告如何後續協助幫忙,惟後續無任何消息通知,因此部分已事前告知資方主管C,並無109年7月21日來函(7月22日收到來函)所述無正當理由曠職並解雇,且勞方A有請假期間之就診證明,並於第2次勞資爭議調解會中訴求-勞方A檢附就診證明要求資方B應予以補辦請假程序。
三 . 因資方於109年7月22日來函解雇勞方,故勞方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109年8月6日召開第2次勞資爭議調解。
     第2次調解結果:勞資爭議調解因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
四 . 因資方B於109年11月4日來函要求勞方A繳回109年5月19日至31日薪資(含個人勞健保費用1萬4,642元) 及109年6月份薪資(3萬4,916元)與109年7月1日至21日個人應負擔勞保費計559元  共計5萬117元,因來函述明因曠職明顯與事實不符,故勞方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訴求如下:
(1) 勞方已於109年5月19日事先告知主管C因病需請假至醫院復健且109年5月20日亦有請假參加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必要出席),且因腰椎受傷復健仍需請假(109年5月21日至109年7月22日期間)(病假30天及事假14天)並已事前告知主管C,並無來函所述無正當理由曠職)。
依據勞委會說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故勞方109年5月19日至109年7月22日仍應屬在職。

經勞方計算後: 
請病假扣半薪  109年5月21、22、25、26、27、28、29日共計7日 
 34916/31 =1126(日薪)/2=563(半薪)*7日=3941元 (需繳回)
請病假扣半薪  109年6月 共計21日 
 34916/30 =1164(日薪)/2=582(半薪)*21日=12222元(需繳回)
請病假扣半薪 109年7月1 、2日 共計2日 
34916/31 =1126(日薪)/2=563(半薪)*2日=1126元 (資方需補給勞方)
小計 3941 + 12222 -1126 = 15037(薪資繳回)+109年7月1日至21日個人應負擔勞保費用559 
總計應繳回 15596元

問題: 
(1)如申請調解第3次仍無共識~需打訴訟~因金額不大~划算嗎?
(2)上述原因勞方勝訴機會大嗎?
(3)再麻煩律師給與建議如何處理?
26ed695e用戶 發表於 2020/11/10 22:05

3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1 08:54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詳細建議可以電話聯繫諮詢,避免有所遺漏,初步諮詢不收取費用;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0 14:40
    回覆諮詢(21721)、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74)

    因您的問題較複雜,建議直接與律師安排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0 14:42
    回覆諮詢(21721)、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74)

    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