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797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有在離職前1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方說依公司規定要一個月前提出 後發現不需要一個月,於是直接向公司提出離職(此時已經超過一開始提離職的日期) 後續公司要求回去支付制服費用以及教育費 因教育費部分公司有收回當初給予的教育本所以我提出不給予費用 後公司說因為我直接離職所以要賠償公司損失以及離開後公司盤點如有虧損要我全額負責的切結書要我簽名,我並沒有簽名,公司說將會寄存證信函給我並說這是民法 但所有合約我都沒有拿到自己那一份只有公司保有合約。 問題: 如果公司真的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賠償我該如何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