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的效力是否溯及到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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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主管對某些事項犯錯或怠慢,設立了罰錢的制度,從始至終我都沒有同意。昨日與我索要,告知主管我並沒怠慢,並照主管的規定請管理人員檢查通過,主管卻對我咆哮拍桌摔文件,不願做任何溝通,於是我便不告而別,目前曠職已有兩日。

問題:
想了解關於勞基法內提到的:曠職三日資方得單方面終止契約的相關細節,終止契約是指確定曠職三日(9/10)以前的契約依然有效,還是會溯及到消滅?想了解的是:八月的薪水能不能領到?
5680522b用戶 發表於 2019/09/09 13:25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9 14:19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終止係指因曠職三日事實發生,所為之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終止時點原則應以事實發生確定時起。而無溯及效力。
    八月薪水部分,應該是實際工作天數,依原契約發放。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09 17:13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曠職期間,你未依約提供勞務,雇主自然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
    (2)連續曠工三日之後,仍要雇主向你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待你知悉或送達送達時,才生終止效力。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三天後就自動終止。
    (3)你若為月薪制勞工,八月薪資不該受到九月曠工的影響,雇主仍應依照約定發薪日給付八月的薪資給你。雇主逾期未付或恣意扣薪,你可寄發存證信函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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