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無薪休假、職務調動情況,勞工能主動申訴請求資遣嗎?
勞資糾紛 其他 567 次瀏覽您好,想詢問一下,公司經營狀況已經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的「虧損或業務緊縮」,又加上2020年5月開始老闆告知員工要因應疫情休無薪假,最初只討論減少工時但並未明確提出時限,至今已超過半年了。 Q1:由於上網查詢後發現勞動部訂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新徵得勞工同意,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不再減少工時並恢復我原有的薪資?若公司不願意的話,只能直接向勞工局申訴申請調解? Q2:另外,雖然因為公司虧損導致我(一般行政)的工作量減少,但是公司近期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資遣了一名員工(會計),並要求我承接該員工的職務內容,然而我們的工作內容其實不相關,請問這算是職務調動以及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我能夠拒絕嗎? Q3:針對上述情況,公司其實已達資遣條件,但沒有明確提出資遣員工(可能不想再多付資遣費)的話,勞工能主動向勞工局申訴請求資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