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不依照約定履行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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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公司錄取通知的時候有告知需要半個月後才能到職
面試的試官表示因為他們的店即將要開幕,希望我能夠協助他們規劃店裡的事物、研發商品,並表示這半個月的薪水到時候會以專案價算給我,當時沒有以白紙黑字的方式寫下來,也沒有說明這段期間薪資金額
後來正式到職,做一個月後覺得不適合因此離職了,離職後有以line文字方式詢問前公司主管沒有正式到職、但是有協助店裡事務的那半個月的薪資公司會如何計算,對方表示要我開價,老闆會給付的
我開了價格之後,對方表示老闆無法接受這個價格,一切要按照勞基法走。
又過了一個多禮拜後,當我再度詢問公司何時支付薪水?對方翻臉表示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要我自己查找相關法律,也沒表示會將薪水付給我
(目前只有Line的文字對話紀錄能夠證明,對方公司代表發言人有代老闆轉達會將這半個月薪水給我,但事後又反悔的對話紀錄,沒有打卡紀錄)
想請問該如何是好?
55c567fd用戶 發表於 2019/10/02 02:57

2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2 09:21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將LINE對話內容連續截圖(每張圖要首尾相接)另存,如果可以最好打電話去溝通並錄音取證,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取得多樣明確的證據能節省後續訴訟的時間精力。當然,也有可能在調解時對方就付錢了。
    (2)由於金額甚少,倘若調解無果,建議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部專案派律師協助(法扶負擔律師費)。
    (3)到職前提供勞務半個月而未約定對價金額,或可主張以你在職月薪半數計算。倘若你認為金額應該更高,可能要設法證明你提供的半個月勞務有對應的價值。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10/02 09:26
    回覆諮詢(842)、最佳解答(53)、獲得感謝(249)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涉及到雙方勞動契約何時成立、生效的問題。
    這部分但因為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所以必須回到民法來處理,而依民法規定,契約僅需一方「要約」與另一方的「承諾」間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生效。
    也就是說,勞資雙方就勞工工作內容與雇主所允待遇工資,有所合意,勞動契約即已經成立、生效,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
    因此,面試後,公司的正式錄取通知,如果沒有另外附條件(例如:待「正式簽約」始正式僱用),則應認為錄取通知是雇主「要約」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之意思。而勞工接到後,如已明確回覆允諾將到職上班,解釋上應認為已有「承諾」之意思,雙方意思表示即合致,勞動契約就成立生效。
    但須注意,雖然勞動契約成立原則不以書面為必要,但當有爭議時,仍常會面臨舉證的困擾,所以盡可能還是要保有相關的紀錄,像是您所提到的E-MAIL、LINE訊息等,以利證明。
    建議可先向各地勞動局申訴、調解。
    
    但須注意者,半個月的部分,對方也有可能另外抗辯並非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那麼爭執點就會是您提供勞務/服務時「從屬性」的認定(需個案判斷),而在這中間差異會影響到該半個月有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實際的契約定性以及相關權利,還是得完整看完相關證據與資料方能判斷,故以上僅能簡述初步概念,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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