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計算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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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們公司的特休是一年有14天,A是2019年5月2日進公司,預計在2021年6月30日離職。公司是一到職就先給特休,但2019當天是按比例計算,給9天特休。那今年當她提出要離職時,預計於6/30離職,主管說我們要離職的時候需要按比例計算,所以6月底前只讓她休7天。今年她已經休了5.5天。
我們公司的特休是明定在契約中,但關於終止契約的部分只是寫說依據勞基法。

問題:
想了解6/30離職的話,A依據勞基法或是依據我們公司的契約應該算幾天特休才對?
2fc02e92用戶 發表於 2021/05/12 10:35

2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2 10:57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特休之天數及生效期間應依勞動契約認定及給放,應不能於離職前按比例給予特休,建議可詢問勞動機關,再據以向公司爭執。
    
    
                         
  • 劉芳茵律師
    劉芳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2 11:59
    回覆諮詢(279)、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7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特別休假依法是勞工服務一定年限後,雇主給予的休假日,依勞基法需要勞工服務期滿1年才有7天特休假期,依您所述,公司給予員工特別休假約定顯然優於勞基法規定,因此,雙方對於特別休假的給予及返還方式,需要依雙方的聘僱契約條款認定,建議您可詢問勞動機關,或是尋找律師協助您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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