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30日除斥期

勞資糾紛 其他 2275 次瀏覽
您好,近期因為公司薪資制度轉換,才開始接觸勞基法,發現:
1.公司連續工作9小時未明訂休息時間。
2.盤點日超過12小時上班(有給付5.5小時加班)
3.夜班津貼應屬常態薪資認定計算加班費
因為在公司已經4年多都是這樣情形,最近才發現異狀,是否違法也無法斷定。
已於10/22申請勞檢,10/28申請調解(因公司違反勞工法令,勞工權益受損終止勞資關係,請求資遣),
存證信函預計近期內寄出。

若是走上司法途徑,30日除斥期會如何斷定??會因為已經工作4年而超時?
目前公司制度還是保持違法狀態,"知悉"是如何判定實在無法理解,
走上司法途徑不希望因為這點而全盤皆輸。
b432f34c用戶 發表於 2019/10/29 14:32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05 12:04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目前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但書中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除斥期間規定為勞工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再對照修正草案說明可知,只要雇主有持續違反法令或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在勞工知悉損害結果的30日內,都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若公司目前制度仍在違法狀態,您即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不會因您已經工作4年而無法行使權利,惟仍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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