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提出離職日後,卻被主管要求提前離職,並當下結算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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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本人在5/26日收到新竹科管局公文,確定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規定,本人在6/15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5項提出非自願離職並與人資部副理談好,工作到離職日期6/30,但是我的部門製造部直屬主管副處長當下指示要即日(6/15)結算所有薪資和資遣費,我回覆本人還有喪假未休完,副處長卻說 我一併折算現金給我,要求立刻辦好所有相關的手續離職走人.變成好像是公司資遣我的意思,離職日期也不是我所提出離職日期6/30日,卻要求我本人即刻離職,要求我提早離職並不給與6/15-6/30的工資,然後我沒同意,下班回家.
2.然而公司在公告欄張貼6/1-6/7公告,公司被新竹科管局發文,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限期改善,裁罰2萬元,但是部分員工才得知6/2發得五月薪資有被薪溢扣薪資問題,並未改善,但是人資部副理回答要6月以後才會改善,溢扣薪資不會補發或是補償.員工們要求,公司違反當初勞動契約規定,基於誠信原則,要求公司以勞基法第14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或是以勞基法第14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這樣合乎法規嗎?
問題:請問各位律師們
第1個問題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第2個問題,我的同事朋友可以新竹科管局裁罰公文做為依據,要求公司違反當初勞動契約規定,基於誠信原則,要求以勞基法第5項或第6項,開立非自員離職和資遣費嗎?
e594b22c用戶
發表於 2022/06/15 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