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發生車禍是否算是職業災害以及一些問題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14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9月時家父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我方自行車直行遭後方機車騎士追撞,造成腦出血昏迷住院至今日,事發後老闆有多次探視並且給了紅包。


問題:
由於家父的工作是由老闆發給他做的,大公司發包給老闆,老闆再發工作給家父做,好像是叫外班甚麼的,想請問這樣子的話他,
老闆有法律義務要負擔家父的醫療費及不能工作時間的薪資嗎?
以及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評斷為職業災害嗎?
他老闆有幫家父保團保,由於公司員工人數沒到門檻似乎沒幫忙保勞健保,因此家父的勞健保是到職業工會保的,
想請問這樣他跟老闆算是有僱傭關晞嗎?
有僱傭關西的話他老闆是不是就需要負擔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了?
0fe47339用戶 發表於 2019/11/18 23:13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18 23:21
    回覆諮詢(6952)、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699)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目前可考慮先由律師與雇主進行交涉爭取雙贏,若對方不願配合可就雇主違反勞基法相關事實進行檢舉。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8 23:4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參照)。
    要先釐清屬於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若具備從屬性,則屬於僱傭契約。
    其次,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若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可能會構成職業災害,可以請求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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